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30544号“I KNOW B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475号
申请人:册亨县云娇布依特色染织刺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30544号“I KNOW B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463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8646号“IXHY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657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5573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图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介绍、申请商标使用图片、参展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有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区分,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