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宫梳名篦”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5307505号“宫梳名篦”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792号

       

      申请人:常州梳篦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郭隋曦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汇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3日对第15307505号“宫梳名篦”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历史悠久且久负盛名的中华老字号企业,前身系常州梳篦厂。百年老号“真老卜恒顺”梳篦店于1926年携“白象”梳篦参加费城国际博览会,获金质奖,同时,其向宫廷进贡的梳篦,获“宫梳名篦”美誉。申请人一直使用“白象”商标,并使用“宫梳名篦”进行宣传。故申请人“宫梳名篦”标识经长期宣传和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并与申请人产生了特定联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并无关系,其未经许可在第35类服务上注册“宫梳名篦”商标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2017)苏0404民初6362号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区别性和识别性。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没有关联性。“宫梳名篦”名称已成为常州梳篦的一种美誉,使用在梳篦类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并非“宫梳名篦”标识在“梳篦”商品上最早的独创者和使用者,其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武进阳湖合志》、《常州民俗论集》、《常州民间故事集》、《常州歌谣谚语集》、《常州轻工史料》等。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电视广告;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市场营销;计算机文档管理;税款准备;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宫梳名篦”作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于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