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87258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12号
申请人:因思特格拉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2589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已经在英国、俄罗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且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美术作品登记证书、媒体报道、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了颜色,但未有效增加其显著性,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 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