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87723号“琪琪 QIQ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06号
申请人:北京美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87723号“琪琪 Q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3672号“琪琪衣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55209号“琪琪尔QIQ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27451号“琪琪屋QI QI W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撤三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琪琪”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均以“琪琪”为主要词汇,且不足以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其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化装舞会用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