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iWeekl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01835号“iWeekl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23号

       

      申请人:广州现代移动数码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01835号“iWeek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53855号“微粒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0861号“网新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255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含义、构成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三审理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之中,撤销复审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撤销决定书、在先商标的驳回决定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