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8071724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君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1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35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253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具有独创性和设计美感,经多年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是申请人最重要的品牌资源之一。复审商标经广泛使用和大力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于2015年12月26日至2018年12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持续使用,从未间断。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简介;
2、申请人业务范围覆盖表;
3、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4、申请人在相关报纸上的宣传情况;
5、申请人在相关期刊中的宣传情况;
6、户外广告图片;
7、“中国商标金奖”证书;
8、荣誉证书;
9、申请人客户端截图、“东道”于360搜索的结果、官网、公众号和微博截图;
10、“东道设计学院”于360搜索的结果及官网、公众号截图;
11、申请人与通讯网络公司合作的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该部分证据材料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10月18日经我局核准,北京东道形象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变更为东道品牌创意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8年12月26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电视播放”等全部服务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8类“电视播放”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6、11以及证据9 中的客户端、官网、公众号和微博截图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均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5、7、8、10以及证据9的“东道”于360搜索的结果,或为申请人知名度的相关证明资料,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电视播放”等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