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仁人家园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098719号“仁人家园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76号

       

      申请人:国际居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98719号“仁人家园Habitat for Humani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3682826号“一家人UNITED FOODS及图”商标、第4781416号“Habitat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9265号“HABITAT”商标、第19309497号“栖息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注册的相关商标、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英文部分“Habitat for Humanity”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二、三英文“HABITAT”,申请商标英文“Habitat”可译为“栖息地”,与引证商标四文字“栖息地”含义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装、手套(服装)”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所称其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