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7242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77号
申请人:欧夫怀特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724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6623号“恒基伟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组成、设计风格以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之中,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撤三相关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之中,该决定尚未作出,故仍视为合法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的图形在构成要素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火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