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200号“bayard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15号
申请人:贝耶普里滋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200号“baya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9749491号“BABYARD”商标、第28683370号“宝贝吖 BABYAR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中国杂志、官方网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bayard”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BABYARD”仅在其间相差个别字母,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黑板”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