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HOTEL INDIG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363940号“HOTEL INDIG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58号

       

      申请人:六洲酒店集团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63940号“HOTEL INDI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与第8028885号“颐堤港 IND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签署共存协议,第8028827号“INDIG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与申请人一项服务构成类似,申请人将促引证商标二权利人注销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协议书及信息介绍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共存协议书为复印件,且未经公证认证,故,我局不予认可。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保险承保;兑换货币;贵重物品存放;网上银行;发行信用卡;金融信息;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住所代理(公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保险承保;兑换货币;贵重物品存放;网上银行;发行信用卡;金融信息;金融管理;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住所代理(公寓);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担保;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