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2511180号“泉城QUANCHE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12号
申请人:济南南湖玉露茶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511180号“泉城QUAN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36123A号图形商标、第28741886号“泉城烤薯”商标、第6194535号“泉城靓丽宝QuanchengLiangLiBao”商标、第22903190号“泉城一号quanchengyihao”商标、第29458466号“泉城粮仓”商标、第10716687号“泉城人家”商标、第31861778号“泉城五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区分商品提供者的功能。三、已有诸多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共存注册。四、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引证商标二档案信息及流程状态页面、举证商标信息、在先案例、茶博园基本情况 、审计报告、所获荣誉、资质材料、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媒体报道、宣传销售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经驳回复审程序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止,现处于宽展期中,其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均包含显著识别汉字“泉城”,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四至七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