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326188号“UNITE及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29号
申请人:上海巴兰仕汽车检测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6188号“UNITE及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仅对“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进行复审,故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2147号“Unite initi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758889号“Una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75898号“Unit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337819号“UNA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498122号“优纳珂科技UN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304221号“UN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2528140号“UN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2569754A号“UN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国际注册第618769号“Uni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791976号“Un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7077233号“UNITE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57368号“UNIT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23295980号“UNITED OFFI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760151号“UNITE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32027343号“United PROCESS CONTRO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在构成、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五商标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申请人部分销售合同、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十、十二专用期限期满未续展,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十、十二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十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仅对“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进行复审,且是其真实意思表达,故对除以上商品项目以外的其余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一、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十一、十三、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投币计数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弄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