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粮优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1135171号“豫粮优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43号

       

      申请人:河南省豫粮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35171号“豫粮优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9620284号“豫粮YULIANG”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618244号“豫粮一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签订了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且双方商标亦有区别,我局对此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