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Kayl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8998号“Kayl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239号

       

      申请人:CURACAO TRADING COMPANY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8998号“Kayl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4908320A号“凯拉 KAY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联系,请求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并未收到相关商标共存同意书,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英文“Kayla”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部分“KAYLA”相同,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主要由牛奶制成的用于制作混合乳类饮料的提取物或者粉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