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373240号“土味乡情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568号
申请人:北京土味乡情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73240号“土味乡情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861569号“土味农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