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944834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56号 - 申请人:凯撒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4483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56号

       

      申请人:凯撒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8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0592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351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454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91531号“凯萨圣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在无效宣告中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仿皮革、皮制家具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分别核定使用的书包、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家具遮盖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