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9228402号“椰树及图”(立体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380号
申请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诺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228402号“椰树及图”(立体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商品的包装,已获得国家专利知识产权局发的外观设计专利,具有新颖性及显著性。申请人商标经过实际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商标标识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专利公告信息及附图、广告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立体包装箱及汉字“椰树”构成,虽然包含文字部分,但整体表现为一般包装形式,该三维标志在矿泉水(饮料)等指定商品上属于常见立体包装,普通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