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061120号“亩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474号
申请人:北京国士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1120号“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设计,设计理念独特。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89558号“7.2亩”商标、第17627282号“800亩”商标、第16165502号“亩及图”商标、第16158549号“亩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获得了相关公众的认可和好评,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亩”,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标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面粉;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