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603201号“IAwa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6074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03201号“IAw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89874号“iAwa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USB闪存盘;便携式计算机;手提电话;卫星导航仪器”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1945号“I-A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白天和夜间视觉系统,主要包括白天和黑间的传感器,白天和夜间用照相机,电源,通信设备和仪器,监视器;白天和夜间视觉系统的操作软件”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3911号“iw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在“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计算器袋(套);鼠标垫;光盘”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龙侠
薛寅君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