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32780号“仙居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402号
申请人:官云洲
委托代理人:华铸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32780号“仙居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要从事餐饮及电子商品的经销,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09436号“仙云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仙居雲”与引证商标“仙云居”文字构成相同、呼叫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难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可以和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