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37046号“vivofi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06号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7046号“vivo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之一,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45939号“VIVOL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商标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所获荣誉、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引证商标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引证商标流程信息页、在先司法判例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沐浴用设备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照明器械及装置、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vivofit”与引证商标“VIVOLIT”在呼叫、字母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隔离观察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