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9133499号“沛安”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83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发(福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晨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立康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9133499号“沛安”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5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决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查询,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信息。申请人未能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阅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复印件:
2、厦门佰能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咨询证明》复印件;
3、厦门多威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给被申请人,请其提供沛安菌的自由销售证明的文件;
4、互联网销售网页截图复印件;
5、被申请人与厦门多威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产品设计开发合约书、报价单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其复审请求为撤销复审商标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本案我局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是否在第30类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商品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产品图片、产品包装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3均为第三方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证据4为被申请人自行截屏网页,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中被申请人与厦门多威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设计开发合约书无签章及签订时间,报价单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真实性存疑。以上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冰淇淋、茶饮料、咖啡饮料、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