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大力船长SUPER CAP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89200号“大力船长SUPER CAPTAI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004号

       

      申请人:南通欧洋水产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南通欧洋食品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9200号“大力船长SUPER CAPTA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1月27日转让至南通欧洋水产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03492号“大力船长SUPER CAPTAIN”商标、第32354395号“大力船长SUPER CAPTAIN”商标、第20703495号图形商标、第32363485号图形商标的注册人现为同一主体,故上述商标之间现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大力船长”、拉丁字母组合“SUPER CAPTAIN”及图形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5278号“凯璞庭CAPTAIN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