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471926号“RJ RIDE JAPAN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55号
申请人:柔代(日本)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1926号“RJ RIDE JAPAN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RJ RIDE JAPAN 及图”商标在日本获准注册的公证认证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在日本于关联服务上获准注册了与申请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应视为日本政府已同意了申请商标的注册,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4748319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