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663036号“CRB”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27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年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沈璐劼
申请人因第10663036号“CR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3034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年管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10663036号第25类“CRB”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0663036号第25类“CRB”商标,原第10663036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我方未能及时收到商标局的信件,导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及时答辩。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12年3月22日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围巾;鞋;帽;袜;手套(服装)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28日获准注册,经续展,专用权止于2023年6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4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