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佩特乐 PEITEL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4536908号“佩特乐 PEITEL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99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萝贝拉全球管理(英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叶香如
      
      申请人因第14536908号“佩特乐 PEITEL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872号决定,于2019年05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有关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应经过质证,并在此基础上做出决定。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 “深圳市龙岗区佩特乐电子厂”营业执照、有关本案商标的使用说明;
      2、产品照片、宣传图片;
      3、店铺照片;
      4、被申请人委托第三方A包装合作、好运365、鑫联五金塑胶制品厂、蓝宝科技有限公司等对“佩特乐”商品进行包装设计、辅料(卡托、外壳、防伪标等)生产的微信订单记录、设计样图、送货单及微信转账记录;
      5、委托生产证明书;
      6、佩特乐代理业务开拓微信聊天截图、报价单;
      7、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真实性和有效性明显不足,而且缺少其他相关证据的引证,因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复审商标在第9类全部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在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6月28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5年6月2027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证据1为“深圳市龙岗区佩特乐电子厂”营业执照、有关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说明,该证据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无关;证据2产品图片、宣传图片及证据3店铺照片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4中微信订单截图、送货单、订货单及微信付款截图均为自制证据,防伪标识订购单无发票、付款凭证佐证其已实际履行;证据5委托生产证明书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无关;证据6佩特乐代理业务开拓微信聊天截图、报价单及证据7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均为自制证据;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以上全部证据大部分均未体现商标使用的主体,不能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7月5日至2018年7月4日期间在计算机外围设备、导航仪器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苑雪梅
    洪强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