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6229563号“MODIA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2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墨典数码设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春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联兴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29563号“MO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742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8月09日至2018年08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取得该注册商标后,实际至今仍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该商标,并不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请求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劳动合同;2、委托服务合同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已被进行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性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08月20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06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41类“图书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电影制作;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电影剧本编写;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经续展,复审商标专用期限至2030年06月13日。2018年08月09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5年08月09日至2018年08月08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将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据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图书出版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