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20274913号“BBTANG”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80号
申请人:永嘉县棒棒糖艺术培训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吕平
申请人于2019年09月23日对第20274913号“BBT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BBTANG”商标进行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完全是利用申请人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恶意注册争议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带来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在先申请的商标;2.所获荣誉;3.收款收据;4.宣传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将“BBTANG”作为商标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