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宝昌中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57247号“宝昌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81号

       

      申请人:广西宝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57247号“宝昌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54712号“宝港中心BAOGANG CEN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宝昌中心”与引证商标文字“宝港中心”仅一字之差,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闫洁
    王超
    黄许丽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