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aZuK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133008号“TaZuKan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971号

       

      申请人:邢志成
      委托代理人:河南米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3008号“TaZu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1342373号图形商标、第33175545号“京东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