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藏家珍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856105号“藏家珍宝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2210号

       

      申请人:成都藏家珍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6105号“藏家珍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其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5644号“藏家宝及图”商标、第16140357号“藏域珍宝”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且前述撤销决定和无效宣告裁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包含汉字“藏家珍宝”,其中“藏家”二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指定商品的产地来源于西藏地区,“珍宝”二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品质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产地、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从而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