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491683号“腔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72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恒天意达(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1683号“腔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398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淘宝的关联关系证明;2.复审商标在“手机淘宝”APP中的使用情况;3.手机淘宝APP的下载量;4.复审商标在淘宝官网(PC端)上的使用证据;5.复审商标在新浪微博上的宣传使用证据;6.“稻香春”撤销复审二审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注册,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手提电话等商标上,2018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均未体现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核定商品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