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0491698号“腔调”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17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恒天意达(上海)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91698号“腔调”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239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19日至2018年7月18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淘宝的关联关系证明;2.复审商标在淘宝官网(PC端)上的使用证据;3.淘宝大学中关于“2017淘宝1212腔调设计师”视频课程;4.复审商标的相关媒体报道;5.iFashion年度盛典的相关媒体报道;6.2018iFashion时尚消费趋势报告;7.复审商标在新浪微博上的宣传使用证据;8.“稻香春”撤销复审二审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2月15日申请注册,2013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2018年7月19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服务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提供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广告、替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档案中进行数据检索(替他人)、会计、寻找赞助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市场营销、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信息、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