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15516354号“恒大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793号
申请人: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义:恒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5516354号“恒大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指向性明确,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人已经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423号、第957611号、第3580600号、第8902968号、第13948828号“恒大”商标、第14049944号“恒大HENG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提出异议或撤销申请,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引证商标状态确定后再审。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获奖证明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家具;柜台(台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文字“恒大”,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