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Reading Kid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083122号“Reading Kid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90号

       

      申请人:北京邦鼎利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83122号“Reading Ki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39544号“READINGKIDS”商标、第11555785号“Readkids”商标、第19336303号“阅乐会中英文童书馆Reading Kids Club及图”商标、第23249713号“笑妈英语Kids Reading及图”商标、第23339092号“翻翻书绘本馆KIDS READING CLUB”商标、第27715137号“童心·阅绘本馆Kids&Read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和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独特与唯一的联系。三、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详细信息及商标流程页面。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05264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一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书籍出版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Reading Kids”与引证商标二“Readkids”、引证商标三的英文部分“Reading Kids Club”、引证商标四的英文部分“Kids Reading”、引证商标五的英文部分“KIDS READING CLUB”、引证商标六的英文部分“Kids&Reading”的字母构成相同或相近,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因引证商标六的初审公告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一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