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599934号“揄林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957号
申请人:梅慧慧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9934号“揄林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揄林美”中的“揄林”并非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榆林”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含义有别于前述地名之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