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法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483646号“微法拍”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20号

       

      申请人:四川腾云法智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83646号“微法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暗示性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未直接地表示商标功能特点。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微法拍”构成,使用在复审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