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国际注册第1485730号“BOMB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472号
申请人:FOX FACTORY,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5730号“BOMB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07249号“BOMB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关联公司,申请人已与其达成转让协议,并已完成引证商标基础注册的转让手续,目前双方正在准备引证商标国际注册的转让文件,并将尽快向国际局提交转让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核准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尚未提交关于引证商标转让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其共同使用在第12类汽车用减震器和悬架系统、汽车及运输工具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