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鲍味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623691号“鲍味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05号

       

      申请人:合肥庐阳区鲍味鲜海鲜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623691号“鲍味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更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原材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鲍味鲜”构成,使用在指定的鱼制食品等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及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