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700586号“宁财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02号
申请人:零壹资本科技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0586号“宁财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宁财神”是申请人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及自身经营特点独创设计的商标符号,具有独创性,不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财神”,“财神”是中国民间普遍供奉的一种主管财富的神明。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区别于“财神”的其他含义,指定使用在服务上,涉嫌封建迷信,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应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