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8190220 -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75号 - 申请人:爱立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19022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5275号

       

      申请人:爱立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902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859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6241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10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4421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99072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图形细节、构成要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三仍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三现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三至五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兑、金融管理、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代管产业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典当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保险、募集慈善基金等服务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