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圣堡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59486号“圣堡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32号

       

      申请人:翁杰浓
      委托代理人:普宁市鑫科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59486号“圣堡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文字“圣堡罗”构成,该文字不是固有词汇,是申请人“圣堡罗贵族”等商标的系列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多种含义,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的使用不具有欺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申请商标已投入大量使用,并未造成消费者误认。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涂料贸易介绍及分析、产品检索结果、关于“圣堡罗”的介绍及检索结果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圣保罗”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圣堡罗”与之读音相同、字形相近,且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