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金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602909号“金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7828号

       

      申请人:金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华企品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02909号“金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5456号“金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去商标专用权,且至本案审理时已超过一年,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超过一年,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0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