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37333号“龙学邦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57号
申请人:深圳龙文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37333号“龙学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021925号图形商标、第10737052号“宏腾HONGTENG及图”商标、第9870959号“和森道HeSenDao及图”商标、第16748848号“康宏尚美及图”商标、第12746228号“阔家及图”商标、第6045239号“永康力健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4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经被撤销,故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