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21210号“勃豪通BOHAOTO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762号
申请人:深圳市勃豪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孵创(深圳)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1210号“勃豪通BOHAOT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13803836号“福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