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88814号“OMEGA BIO-TE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192号
申请人:广州飞扬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瑞瑞丰(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88814号“OMEGA BIO-TE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95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19]第10185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被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69期《商标公告》上,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1820号商标、第7417375号商标、第2161217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四)在显著识别文字、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