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R.B.”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19393号“R.B.”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62号

       

      申请人:划船外套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19393号“R.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3285号“R&B”商标、国际注册第774006号“RB NAPOLI BUONAMASSA及图”商标、第12323853号“R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构成要素、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4、申请人正在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并未收到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或相关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鞋、衬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鞋、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读文字均为“RB”。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