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91281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76号 - 申请人:上海撰虔文化传播工作室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912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76号

       

      申请人:上海撰虔文化传播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912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一定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与第56920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270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732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程序和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设计手法、指代对象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