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374056 -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78号 - 申请人:上海撰虔文化传播工作室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37405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1578号

       

      申请人:上海撰虔文化传播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企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40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80297号“LIONMOUNT及图”商标近、第19714950号图形商标、第36886361号“chonps及图”商标、第22185651号“德百强快装家DEKONIG及图”商标、第51851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06月06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识别部分、引证商标二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指代对象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段晓梅
    郭攀

    2020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