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043782号“如意天气”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645号
申请人:北京彩彻区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43782号“如意天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45715号“如意邮箱及图”商标、第5737663号“如意”商标、第13136892号“如意分销”商标、第22365177号“如意出行”商标、第36851723号“如意·艺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读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引证商标二已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4、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关于第5737663号第42类“如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技术研究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地图绘制服务、化妆品研究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均为“如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图绘制服务、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巫晗
韦萍
刘胤颖
2020年04月28日